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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国敏诉被告宋笑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敏,宋笑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吴国敏,女,汉族,住洛宁县。被告:宋笑国,男,汉族,住洛宁县。原告吴国敏诉被告宋笑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敏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国敏负担。代审判员 :刘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侯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