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欧阳慧、林海与福建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慧,林海,福建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欧阳慧,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海,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陈继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欧阳慧、林海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