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晓与王春华、胡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王春华,胡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委托代理人王元元,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华,农民。被执行人胡兰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与被执行人王春华、被执行人胡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得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