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河北衡水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松,河北衡水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松。被执行人河北衡水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衡水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衡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向民执行员 张爱民执行员 李学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