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新,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交通银行南京城西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368XXXX、出票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金额为50000元(伍万元)、申请人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代理审判员 张佳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