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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新祥与臧传兴、解盼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祥,臧传兴,解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臧传兴,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解盼盼,女,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王新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臧传兴、解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海长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新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长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季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