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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文杜伟与宝鸡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杜伟,宝鸡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文杜伟被执行人宝鸡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文杜伟诉宝鸡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杜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案件执行中,本院通过银行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等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现将该案退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由该法院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将本案案卷退回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