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高xx、高速x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xx,高速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xx,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田xx,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系高xx之夫。委托代理人:张琳,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速x,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马xx,天津手表厂退休职工,系高速x之妻。再审申请人高xx因与被申请人高速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xx申请再审称:案涉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贾庄子村瑞晟花园x号房屋的权属存在问题,高xx一直主张权利,因此高速x不应成为该房的所有权人;高xx取得该房后进行了装修,判决腾房时应一并解决高xx的所有花费。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高速x提交意见称:高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装修费问题,一审时高xx没有提供证据,高速x不予认可,法院调解不成未予支持。请求驳回高xx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坐落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贾庄子村瑞晟花园x号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高速x所有,高速x在本案提起返还原物诉讼,两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高xx对该房的权属有异议,应对确权案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关于装修费用问题,因高xx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10万元高速x不予认可,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故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