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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景龙与左宝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龙,左宝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王景龙,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左宝财,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龙诉被告左宝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