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49岁,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圣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香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间,原告先后多次借给被告现金,共计100万元,月利率1.5分。经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该借款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现借款用于夫妻建公寓楼,为此,该借款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分付至借款付清时止(暂算至起诉时为50000元)。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张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3年3月22日借条。2、2013年8月16日借条。3、2014年4月23日借条。4、2014年4月23日借条。5、2014年4月24日借条。6、2014年4月24日借条。7、2014年6月14日借条。8、2014年8月8日借条。9、2014年8月8日借条。10、2014年8月8日借条。证据1-10证明被告王某某借原告款100万元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2日,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该款利息付至2014年3月22日;同年8月16日,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17万元;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10万元;同年4月23日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10万元;同年4月24日被告王某某两次借原告张某某共20万元;2014年6月14日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4年8月8日被告王某某三次借原告张某某共23万元;上述十笔借款共计本金100万元。因被告王某某借款久拖不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另查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1000000元属实,依法应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口头约定的利息,因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某某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10万元借款,从2014年3月23日起算至款付清止,另10万元借款自2014年6月15日起算至款付清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00元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瑶附:一、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处不支持利息,但在判决主文中判决支付利息,二者矛盾。与“本院认为”部分矛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