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刘钦钦、赵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刘钦钦,赵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诉讼代表人:何国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客户经理,武强县镇振兴路23号。被申请人:刘钦钦、,武强县北代乡东堤村240号。被申请人:赵佳,身份证号131123198307104215,汉族,武强县武强镇南牌村副219号,现住南牌村。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武民保字第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刘钦钦、赵佳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审判员  兰瑞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