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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谢宏仔与许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仔,许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2号原告谢宏仔,男,58岁,汉族。被告许波,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仔诉被告许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宏仔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宏仔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仔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雪 刚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杨 荣 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然夫木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