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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严某、蒋某、赵某甲、余某、方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2014年7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某,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郎溪县。2008年9月1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4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5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志锋,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周浩,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2014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郎溪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9月15日因参与赌博被郎溪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严某、余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方某犯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彭方和、被告人方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志峰、周浩、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明水、被告人严某、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蒋某、赵某甲、余某、方某为逞强斗狠,先后纠集到朗庭国际MTV门口,共同对吴某、项某、管某三人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蒋某持刀造成吴某手腕部受轻伤,项某、管某二人在被殴打中受轻微伤,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多次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蒋某应认定为从犯;不属于持械斗殴,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方某贩卖毒品数量小、获利较少,情节轻微;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未参与殴打行为。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其系主动投案。其辩护人认为:赵某甲所犯聚众斗殴犯罪情节一般,开设赌场时间短、人数少、获利不多,情节较轻;赵某甲具有自首或坦白、无前科、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被告人严某、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14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的朋友秦某与吴某、项某在郎溪县新发镇高塘村因赌博发生打架。当日傍晚,秦某纠集赵某甲、余某等人,吴某、项某纠集管某、徐某甲等人,准备在新发镇街道进行斗殴,后在他人劝解下,双方未发生斗殴。当晚11时许,徐某甲打电话约赵某甲到建平镇朗庭国际KTV商量解决下午发生的矛盾。赵某甲赶到朗庭国际KTV后,徐某甲又打电话将吴某、项某、管某三人喊来。双方见面后,吴某、项某便冲上去殴打赵某甲。此时,余某打电话给赵某甲,赵某甲告诉余某其被打了,余某遂赶到朗庭国际KTV,二人打电话叫刘涛(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刘涛告诉方某后,方某打电话邀集严某等人去朗庭国际KTV,次日凌晨零时许,严某与蒋某、刘涛与方某先后赶到朗庭国际KTV门口,与赵某甲、余某等人一起对吴某、项文君、管某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蒋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吴某左腕部砍伤。离开现场后,蒋某将该折叠刀丢弃。经法医鉴定,吴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项某、管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二、开设赌场事实2014年2月7日至1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郎溪县东夏移民小区内租用一空房开设赌场,以“牛牛”和“二八杠”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数一、二十人。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从中抽头获利8000元左右。三、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1月,被告人方某将购买的毒品除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向吸毒人员进行出售。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吸毒人员熊某电话联系方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后方某在其某某镇某小区门口将约0.2克冰毒交给熊某。2、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洪某电话联系方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后方某将约0.2克冰毒送到县委大院旁边的游戏室交给洪某。3、2015年1月28日晚上,吸毒人员洪某电话联系方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并安排汪某去方某家购买,后方某在家门口将约0.2克冰毒交给汪某。次日凌晨2时许,洪某等人又安排雷某到方某家购买200元的冰毒,后方某让其妻子程某将约0.2克冰毒交给雷某。2015年1月29日9时许,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方某的住所查获海洛因0.4克、甲基苯丙胺0.07克。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朗庭国际KTV现场监控视频光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视频、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尿样检测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某甲、雷某、宋某、秦某、汪某、潘某、徐某乙、袁某、王某甲、赵某乙、王某乙、洪某、童某、熊某、王某丙、程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项某、管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方某、赵某甲、严某、余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方某、赵某甲、严某、余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甲、方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五被告人未有持械预谋,但蒋某私自携带折叠刀并在斗殴时加以使用,对蒋某的行为应当认为为“持械聚众斗殴”,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相互邀集,均积极参与斗殴,作用、地位大致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五被告人的斗殴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赵某甲在聚众斗殴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对其犯聚众斗殴罪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但未能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对其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其犯聚众斗殴罪,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蒋某、严某、赵某甲、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方某、严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蒋某系从犯以及不宜认定为持械斗殴、关于方某未参与殴打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具有相关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甲关于自己聚众斗殴后主动投案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严某、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二、被告人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严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五、被告人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六、被告人方某、赵某甲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海洛因0.4克、甲基苯丙胺0.0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勤思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