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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丽与王立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王立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48-1号原告:马丽,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兰生,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婕,满族。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诉被告王立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丽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立婕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海XXX号X房屋(建筑面积135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马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街XXX号X房屋(建筑面积135平方米)作为担保;二、冻结被告王立婕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三、如被告王立婕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