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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春利、王桂兰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春利,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46-2号���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曰强,局长。被执行人王春利,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春利、王桂兰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