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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赖以立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赖以立,李道松,南昌法名人尔赛贸易有限公司,张春燕,吴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851406-8。住所地:南昌县富山大道1128号。负责人:万卫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25695-7。住所地:南昌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紫荆路。被执行人:赖以立,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道松,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南昌法名人尔赛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98375-8。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727室。被执行人:张春燕,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井冈山。被执行人:吴燕飞,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赖以立、李道松、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张春燕、吴燕飞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赖以立、李道松、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张春燕、吴燕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茂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赖以立、李道松、南昌法尔赛贸易有限公司、张春燕、吴燕飞银行存款、收入1877148.0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