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王荣发、张巧林、王明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荣发,张巧林,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荣发,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巧林,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3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荣发、张巧林、王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94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