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程玲玲与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玲玲,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程玲玲,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程丽丽,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程玲玲与被告程丽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玲玲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原告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因本案被告程丽丽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程玲玲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确定没有争议事项。一、被告程玲玲借款的数额为100000元。二、2012年6月20日,被告程丽丽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三、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2000元,2013年6月20日前还款。四、被告程丽丽偿还了两个月的利息4000元,本金100000元及其他利息至今没有偿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程玲玲与被告程丽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程丽丽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有被告程丽丽出具的借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程玲玲要求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其要求符合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其中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丽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玲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2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程丽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日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