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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7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峰与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姚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峰,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姚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763-2号原告孙峰,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6日,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成,男,任该村村支书。委托代理人张玉川,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5日,住正阳县。原告孙峰诉被告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姚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账目未算清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也未提起反诉,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峰撤回���被告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姚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孙峰承担。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