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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1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火红与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火红,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1534-2号申请执行人:徐火红。委托代理人:邢培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剑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甬象执民字第153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国名下的车牌牌照为浙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郑国于2014年5月19日前履行以下义务:支付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5503.50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郑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国名下的车牌牌照为浙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