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福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张艳玲,张鹏,刘铁柱,黄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曲朝晨,行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铁柱,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新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福民清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艳玲、张鹏、刘铁柱、黄新萍银行存款1894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纪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