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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洪清、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清,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永祥,张保富,杭州鸿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黄洪清。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委托代理人:田丰雷。委托代理人:杨川。被告: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和兵。委托代理人:吴明德。被告:张永祥。被告:张保富。被告:杭州鸿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委托代理人:刘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清诉被告南京的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永祥、张保富、杭州鸿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洪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洪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3元,减半收取1226.50元,由原告黄洪清负担。审 判 长  朱伟英人民陪审员  郑 义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忠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