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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士情、聂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士情,聂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澄湖路888号恒润国际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士情。被告聂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情、聂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