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逸之与陈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逸之,陈红,张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安逸之,凤阳县国税局干部。被执行人:陈红,凤阳县府城供销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如祥,凤阳县糖酒公司下岗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如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如祥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