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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XXX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巴音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XXX,个体。被执行人巴音毕力格,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巴音毕力格应当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音毕力格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巴音毕力格在乌拉特后旗XXXXXXX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巴音毕力格在乌拉特后旗XXXXX局领取的工资从2015年月起每月扣留XXXXXX元至XXXXX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曲佑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