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明江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江,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虞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刘明江,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军,女,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刘明江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下午,依法由审判员刘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江、被告陈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江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陈军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中现金100000元,银行转账50000元),期限两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因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被告陈军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陈军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期限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有被告陈军书写的借据为证,其中现金100000元,银行转账50000元。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而被告没有按期限还款,而没有归还。关于利息的问题,虽然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利率,但在起诉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视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明江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将款汇入【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0001607911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