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葛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263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蒙城县城关镇商城路与逍遥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06.9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安徽大禹司鉴(2015)毒检字第035号乙醇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