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与李四卫、项胜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李四卫,项胜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单位负责人,赵宏林,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四卫。被告项胜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诉被告李四卫、项胜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承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