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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4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446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