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返还彩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19号申请人王某某,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胡某某,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离婚(返还彩礼)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