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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邢志超与阿思汗、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超,阿思汗,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354-1号原告邢志超,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阿思汗,男,蒙古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赤峰市松山新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邢志超诉被告阿思汗、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志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阿思汗存于国网内蒙古东部克什克腾旗供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阿思汗存于国网内蒙古东部克什克腾旗供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