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涟源市远大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与谢笑、吴交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笑,吴交连,涟源市远大矿山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笑。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交连。系谢笑妻子。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良,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远大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培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笑、吴交连与被上诉人涟源市远大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茜、代理审判员胡伟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曾琳担任记录。上诉人谢笑、吴交连的委托代理人谢良,被上诉人涟源市远大矿山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娟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诉讼当事人涟源高峰煤矿及吴义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辉审 判 员  曾 茜代理审判员  胡伟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