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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与谈志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谈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68号申请人: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被执行人:谈志锋关于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申请执行谈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一致还款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荥执字第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