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瓯破(预)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方云波与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云波,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破(预)字第29号申请人:方云波。委托代理人:蔡建胜、李园园。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法定代表人:胡建国。2014年11月26日,申请人方云波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公告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建国,股东为胡建国(出资金额6.6万元)、胡国钦(出资金额6万元)、张春华(出资金额4.8万元)、陈银连(出资金额6万元)、李晓(出资金额6.6万元),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玕东村。根据申请人方云波提供的材料反映,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应偿还申请人方云波欠款120207元及违约金。2001年6月19日,申请人方云波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强制执行,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1年11月16日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欠款120207元、违约金、受理费4000元及执行费2740元至今未付。现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以其申请的理由向本院提起对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方云波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华侨橡胶鞋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郑 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春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