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裴君仙与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200号申请执行人:裴君仙,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325。被执行人: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安,经理。本院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03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5.45元。但被执行人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南屏支行账号71×××74内存款人民币15155.45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