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从他人手中购买逆变器、蓄电池、充电器及铁丝等工具。同年6月,被告人张某便在本县沿渡河镇茅坪村2组集体山林茶垭子(小地名)架设电网开始猎捕野生动物,截止本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该地共猎捕野山羊1只、麂子1只,另用钢丝圈捕获野鸡3只。侦查中,巴东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6月24日将被告人张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野山羊肢体4只、麂子1只、野鸡3只)和作案工具(蓄电池、充电器、逆变器、铁丝)依法予以扣押。国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林刑鉴字(2424)号《物证鉴定书》,确定张某所猎捕的野山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巴东县沿渡河镇红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林刑鉴字(2424)号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扣押的野山羊肢体4只、麂子1只、野鸡3只予以没收并销毁。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蓄电池、充电器、逆变器、铁丝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刘 念审判员 向 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