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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仕存与黄跃虎,重庆市万州区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仕存,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荣好,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勇,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负责人原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厚明,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审被告濮阳市方银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郭磊,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刘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三福,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现波,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佟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仕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仕存地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仕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仕存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1429.5元,由上诉人李仕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