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金代五与辛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代五,辛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579号原告:金代五。被告:辛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代五与被告辛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费成兴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