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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金代五与辛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代五,辛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579号原告:金代五。被告:辛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代五与被告辛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费成兴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