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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耀贵与赵学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耀贵,赵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卢耀贵,男。被告赵学东,男。原告卢耀贵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学东在xx领取(2015)临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货款xx元予以冻结。原告卢耀贵提供担保人陈臻所有的五菱宏光普通客车一辆(蒙L**)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卢耀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学东在xx领取(2015)临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货款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陈臻所有的五菱宏光普通客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