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邓伟与陈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陈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0870号原告:邓伟,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陈钰红,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邓���诉被告陈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书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钰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伟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14年3月27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原告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钰红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载明:“今借到邓伟(身份证号××)的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借款期限为1月,从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止”。被���在《借款收据》上签名并按手印。当天原告将5万元现金给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陈钰红未能向原告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原告诉讼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款收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邓伟与被告陈钰红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2014年3月27日前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钰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钰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书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帼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