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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敬超与范英杰、郭爱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敬超,范英杰,郭爱芳,刘章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41-1号原告高敬超。被告范英杰。被告郭爱芳。被告刘章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敬超与被告范英杰、郭爱芳、刘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敬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高敬超负担。审 判 长  尤章印审 判 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