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江重庆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江重庆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40号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科技创业园幸福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献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广年(特别授权),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盐泥一组。法定代表人梅敏,董事长。被告江重庆。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吉润贸易有限公司、江重庆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0元减半收取为46600元,由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