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5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与马维亮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马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87-3号申请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维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世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