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辉,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彭辉,男,1976年2月27日生,土家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徐恩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令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砂石款20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将其抵账房产即坐落于吉林市天津街苏宁电器楼上5楼房屋交付法院予以评估、拍卖。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