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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顾宇东与邵祥泰、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宇东,邵祥泰,黄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871-1号申请执行人顾宇东。被执行人邵祥泰。被执行人黄丽英。原告顾宇东与被告邵祥泰、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邵祥泰、黄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顾宇东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利息5308元、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16453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邵祥泰、黄丽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邵祥泰、黄丽英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野花园223-1101的房屋所有权,候预查封了邵祥泰黄丽英购买的坐落于无锡市金河湾家园12-3201的房屋。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黄丽英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御墅花园139-3202的房屋所有权,查封了邵祥泰名下苏B×××××、苏B×××××、黄丽英名下苏B×××××车辆档案。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到车辆,亦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