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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昌,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720000元、交通费10000元、诉讼费5680元、保全费4420元及执行费9801元。该案经本院委托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行,已从被执行人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分公司扣划749901元,现上述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