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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季麟与天津冠力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季麟,天津冠力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风,王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季麟。委托代理人李兴。被告天津冠力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5018室。法定代表人刘文西,职务董事长。被告于晓风。被告王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季麟与被告天津冠力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风、王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季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冠力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风、王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季麟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冠力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晓风、王淑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季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