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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15,153田美山、安荣才与管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美山,安荣才,管双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田美山,男,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乐市。原告安荣才,男,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乐市。被告管双辉,男,汉族。住址:保定市唐县。原告田美山、安荣才诉被告管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美山、安荣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双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美山、安荣才诉称,2013年4月份,二原告受雇于被告管双辉,在被告承包的唐山市大新庄工地给被告干活,被告拖欠原告田美山工资2000元,拖欠安荣才工资2100元。2014年1月4日,被告给二原告分别打下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管双辉给付原告田美山工资及利息、误工费等合计2800元;给付原告安荣才工资及利息、误工费29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管双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被告管双辉分别给原告田美山、安荣才各写下欠条一张,内容分别为:“今欠田美山2000元(贰仟元整)/于明年麦秋后结清/管双辉/2014.1.4/证明人:陈立强”;“今欠安荣才2100元(贰仟壹佰元整)/于明年麦秋后结清/管双辉/证明人:陈立强/2014.1.4”。以上事实由原告田美山、安荣才提供的被告管双辉书写的欠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田美山、安荣才持有的被告管双辉书写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条上载明的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还款日期,二原告主张欠条上的还款日期应为2014年农历麦秋后,本院认为,二原告的主张符合实际情况,故二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二原告的利息主张,因双方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索要欠款的误工费用,因二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双辉给付原告田美山工资2000元,给付原告安荣才工资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田美山、安荣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管双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彦生人民陪审员  张建章人民陪审员  马新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会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