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振生与张英杰、田五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生,张英杰,田五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生,男,1957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68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田五辈,男,1970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振生与被执行人张英杰、田五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英杰、田五辈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秀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