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武世春与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世春,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武世春。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谢嗣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世春诉被告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世春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世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世春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雅琪 微信公众号“”